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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鼓励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若干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印发关于鼓励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若干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鼓励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若干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汕府[2000]59号

发布日期:2000-3-24

执行日期:2000-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广泛发动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若干办法

  汕头市游泳跳水馆是汕头市有史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现代化体育设施和重要的标志性建筑,也是2001年第九届全运会跳水比赛场所。该馆将建成集训练、比赛、娱乐于一体的水上体育活动中心,对于加快我市现代化体育事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为鼓励全社会捐资助建,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捐资助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二、捐赠人捐赠30万元以下的,给予下列荣誉和优待:

  (一)捐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芳名录题名;

  2、在汕头市各大媒体上鸣谢。

  (二)捐赠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授予荣誉证书;

  2、芳名录题名;

  3、在汕头市各大媒体上鸣谢。

  (三)捐赠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1、出席游泳跳水馆落成典礼暨捐赠仪式;

  2、授予荣誉证书;

  3、芳名录题名;

  4、在汕头市各大媒体上鸣谢。

  (四)捐赠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1、出席游泳跳水馆落成典礼暨捐赠仪式。

  2、授予荣誉证书;

  3、芳名录题名;

  4、在游泳跳水馆专辟的荣誉廊设置捐赠人瓷像或单位标志性形象留念;

  5、在汕头市各大媒体上鸣谢;

  6、赠予贵宾卡,享受永久性进馆优惠优待。

  三、捐赠人捐赠3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列荣誉和优待的同时,按认捐先后顺序由捐赠人选择下列任一款相应的荣誉和优待:

  (一)冠名:

  1、捐赠30万元的,在运动员休息室列名。

  2、捐赠50万元的,在观众休息室列名。

  3、捐赠100万元的,选择下列任一项目题名认捐:

  (1)旗杆座;

  (2)跳板支架座。

  4、捐赠150万元的,选择下列任一项目题名认捐:

  (1)游泳馆斜坡绿化;

  (2)跳水馆斜坡绿化;

  (3)游泳跳水馆南向周边平面绿化;

  (4)游泳跳水馆北向周边平面绿化。

  5、捐赠200万元的,选择下列任一项目冠名或题名认捐:

  (1)冠名项目:

  ①跳水池跳台;

  ②游泳练习池;

  ③多功能厅;

  ④跳水陆上训练厅;

  (2)题名认捐项目:

  ①跳水馆电子计分牌;

  ②游泳馆电子计分牌;

  ③中心标志桅杆;

  ④园林灯饰;

  ⑤游泳池隔断浮桥。

  6、捐赠500万元的,选择下列任一项目冠名,并享有任一项的承包经营权。

  (1)会所(面积约300平方米);

  (2)游泳跳水馆餐厅(面积约460平方米)。

  7、捐赠1000万元的,选择下列任一项目冠名,并享有第(3)或第(4)项的承包经营权,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1)跳水馆观众席(800座位);

  (2)游泳馆观众席(1200座位);

  (3)水上娱乐中心(面积约1000平方米);

  (4)健身健美中心(面积约750平方米)。

  8、捐赠3000万元的,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可选择游泳馆或跳水馆冠名。

  9、捐赠5000万元的,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及游泳跳水馆冠名。

  (二)广告牌位:

  1、捐赠30万元的,在馆外四周设置二块美化广告牌位(按规划设计)或在馆内设置一块4米×1米广告牌位,期限3年。

  2、捐赠50万元的,在馆外四周设置四块美化广告牌位(按规划设计)或在馆内设置一块4米×1米广告牌位,期限5年。

  3、捐赠100万元的,在馆外四周设置四块美化广告牌位(按规划设计)或在馆内设置一块4米×1米广告牌位,期限10年。

  4、捐赠150万元的,在馆外四周设置四块美化广告牌位(按规划设计)或在馆内设置一块4米×1米广告牌位,期限15年。

  5、捐赠200万元的,在馆外四周设置四块美化广告牌位(按规划设计)或在馆内设置一块4米×1米广告牌位,期限20年。

  以上广告享受公益广告待遇。

  四、捐赠人捐赠游泳跳水馆所需物品(如场馆设施、建设材料、设备器材等)的,折值享受本办法等额荣誉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