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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文  号:药管市[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3-24

执行日期:2000-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材局、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曾以药管市[2000]5号文,责成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查处违法进口的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生产、规格为“地”字40支装 “六年根”的“高丽参”。在查处过程中,各地陆续发现有其他品牌、规格的“高丽参”销售。经核实,自1999年5月1日《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以来,我局未审批同意进口“高丽参”在国内市场销售。请你们立即对市场上销售的“高丽参”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走私进口中药材。

  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前进口的“高丽参”,要认真核查其是否经过海关审查同意,若无海关放行手续,一律依法封存,移交海关稽查部门,按非法走私查处。

  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6月底以前上报我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