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注[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3-17
执行日期:2000-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
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