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中国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上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注[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3-17

执行日期:2000-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

  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