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民政厅
文 号:青民发字[1995]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性社会团体:为规范社团组织活动,使其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自律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社会团体组织规则》。
第一条 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条 社团根据章程设立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机构是指社团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过半数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议社团终止;
(五)审查决议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换届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应按期举行,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为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组成应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领导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四)审议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五)审批会员入会退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由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参加会议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社团,可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议由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参加会议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有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六条 社团的正、副理事长(会长)需经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他已注册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社团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社团 负责人的职责由该社团的章程作出规定。
社团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理事长(会长)的任职期限,应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
第七条 社团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推荐人选名单和章程修改草案应于会前15日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社团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和修改过的章程,应于会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于会前15日填写《青海省社会团体负责人表》。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中兼职须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等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社团设立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社团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社团一般不得在其他会址以外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如须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派出机构的职能是处理社团交办的事务。
第十二条 社团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实体机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社团实体机构成立后的10日内应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团承担。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做好年检准备,并按登记管理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必须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年会(理事会);
(三)社团终止的决议;
(四)外事活动;
(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主办的内部刊物、信息通讯、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应按期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组织资金来源。社会团体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和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团宗旨的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重视思想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决策和活动应经相应的权力机构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社团应明确所属各工作机构的业务分工,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本规则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