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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防止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律师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防止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防止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3-7

执行日期:2000-3-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防止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防止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资源流失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教职成[1999]3号)要求,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将进行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为防止属于国有资产的教育资源流失,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由政府投资举办和政府投资由国营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资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校舍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和学校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二、各级政府、学校和有关部门,有义务维护国家教育资源的完整,并须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全负责。在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统筹制定所属中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事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国家教育资源不能因政府机构改革的调整而流失。

  三、对政府投资举办的中专学校涉及划拨土地(包括划拨地上所建的校舍)的调整置换或变更用途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除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原因,经批准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地、政府投资建成的校舍、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转让、出租或改为非教育用途。经批准撤销停办的学校的用地,应依法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征用教育用地、校舍,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完善教育用地和布局调整。 五、学校不得将国有资产为企业、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校办产业在股份制改造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转让给企业或个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