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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科发人教字[200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2-14

执行日期:2000-2-14

生效日期:1900-1-1

院属各单位:

  为适应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院决定从2000年起对高级访问学者制度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高级访问学者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加强流动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高级访问学者制度,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院开展短期工作,实现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各项目标。

  二、对于1999年度已经批准的高级访问学者,仍按原来的资助强度予以支持。

  三、2000年度高级访问学者的申请工作在2000年3月底之前完成。

  四、对于来自德国洪堡基金会、马普学会、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俄罗斯科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院也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强度予以支持。对根据《中德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中俄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的高级访问学者,由接收高级访问学者的单位补足经费差额。

  附件:1.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2.中德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

  3.中俄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

  4.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情况鉴定表

  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科学院决定从2000年起调整高级访问学者制度,进一步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应来自于中国科学院院外各系统,包括海外学者和外籍科技专家。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凡愿来中国科学院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试点基地或研究所申请,基地(研究所)根据本单位科技工作的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由单位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者,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分别为3.6万~7.2万元人民币不等,因科研经历不同而有所差别。

  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由接收单位安排解决,若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宿,中国科学院给每位访问学者每年的住房补贴为0.6万~2.4万元人民币不等,因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以上经费按月由接收单位支付给高级访问学者。

  来自国外的访问学者,中国科学院将为其提供0.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差旅补贴,访问结束后由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部每年10月底之前受理下年度高级访问学者的申请工作,申请者填写《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每年列入院部支持计划的高级访问学者控制在150人之内,重点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研究所)、国家(院)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对访问学者的需求。院部将在每年12月之前下达下年度高级访问学者的支持计划,并确定补贴经费(原则上由院部与接收单位各承担50%)。未能列入院支持计划的高级访问学者,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自行接收,补贴经费由接收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部每年10月底之前受理本年度高级访问学者补贴经费的申请工作,各单位将每位已到访学者的《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情况鉴定表》以及《×××研究所接收高级访问学者一览表》一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对于支持计划内的高级访问学者,院部将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强度予以支持,对于支持计划外的高级访问学者,院部将根据其高访期间的工作业绩以及年度经费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并在每年的12月初下拨院应承担的补贴经费。

  第八条 接收单位要与高级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各接收单位要根据其访问期间的工作情况确定补贴额度。

  第九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给每位高级访问者发放“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证书”,并对在访问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学者将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并优先考虑其继续来中国科学院做访问研究。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实施并负责解释。

  中德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德两国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国科学院将与德国洪堡基金会、马普学会、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合作,设立专项中德高级访问学者交流计划,每年在德国招聘20名高级访问学者。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邀请在德国的优秀中国学者和德国学者来中国科学院所属所进行访问研究,促进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过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在有关学科领域做出一定的成绩,年龄不超过40岁。对于著名学者和列入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埃米-努特计划”的学者来中国科学院访问研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在德国的中国优秀学者来中国科学院访问研究期满后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

  第五条 凡愿来中国科学院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向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所提出申请,研究所根据所内科技工作的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小组或采取通信评审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者报经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将优先保证知识创新基地、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大重点项目、科学中心和工程中心等对访问学者的需求。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包括住房补贴和国际国内往返交通费以及家属补助费)。

  第八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对在访问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学者将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并对其今后来中国科学院继续做访问研究优先考虑,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各业务局、计财局、人事教育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高级访问学者的管理归口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中俄高级访问学者招聘条例

  中国科学院在1998年设立了高级访问学者制度,向自愿来中国科学院的专家提供参与课题研究的机会,具有博士、副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俄罗斯科学院科学家均可来华工作。来华工作期间一般为6-12个月。确因需要也可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被邀请的科学家将与中国学者一道从事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大重点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研究工作。

  凡希望来中国科学院进行合作研究的俄罗斯专家学者,在征得本部门同意以后向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所提出申请,研究所根据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者报中国科学院高级科学家管委会审批。

  中国科学院为来华的高级访问者提供食宿、国际国内交通费和家属生活补贴,总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8、10、15万元人民币。

  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其派出单位共享。

  附 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情况鉴定表(略)

  20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