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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失效

上海律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失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7-18

执行日期:2000-7-18

生效日期:2004-6-18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