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科委
文 号:黔府办发[2000]0007号
发布日期:2000-1-18
执行日期:2000-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人事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劳动省国资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委办
(1999年12月9日)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含所、院、室、中心、基地,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要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主要是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也要引入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其现有全部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其科研成果(产品)、优势技术存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和发扬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进入的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入到进入的企业;进入地、县企业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有关待遇和优惠政策,实行企业化运营,享受企业法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承担省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责的科研单位,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省交给的任务,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在转制期间,各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过渡期为5年,从2000年7月1日起到2005年6月30日止。
二、推进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措施
(一)关于经费。以1999年底的财政正常预算为基数,转制科研机构原有正常的科学事业费不减,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财政新增加的科技投入,按照科技三项费的渠道及其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的养老保险金若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发放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科学事业费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三)对转制前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下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者;或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费待遇按《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2号)规定办理。
(四)在过渡期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主管部门商省计委,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省或原投资部门给予补助支持。
(五)转制过渡期内,免征转制单位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及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免税政策。凡未改革转制并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六)农业类科研机构自行培(繁)育和引进并经过审(认)定的优良品种,在实验示范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允许自行销售。
(七)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仍享有以下待遇:原享有的自营进出口权继续有效;享受国家、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及项目申请、竞标的权利;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八)科研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支持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以契约形式确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内部待岗制度。科研机构可自行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可采取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鼓励科研机构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机制,受聘上岗人员的条件,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等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
(十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或企业集团吸纳、兼并科研机构,或与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支持安排。
(十二)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后,可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出售给集体或个人,一次买断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属国有资金,由省财政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三、组织实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属科研机构改革转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二)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三)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尽职尽责对科研机构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清产核资、资产划拨、企业登记注册、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
2000年3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将所属开发类型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省科委,由省科委牵头,商省体改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及有关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力争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转制工作;其他类型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于6月30日前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