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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上海律师大连市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大连市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2000]52号

发布日期:2000-1-1

执行日期:2000-1-1

生效日期:1900-1-1

  目前,我市有23个市属科研机构(不含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这些科研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科研机构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现在的科研机构基本上独立于企业之外运行,有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不能与企业的技术开发结合,导致科研成果转化难;机构和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科技含量作用,使其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属科研机构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动科研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和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科研机构的自我发展和为我市经济建设作贡献的能力,构建我市全新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改革方式

  市属科研机构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选择改革方式,主要方式有:

  (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制后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三)资产重组或转移。科研机构可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核心,与国家、省直大院大所进行资产重组或转移,实现优势互补或强强联合。

  (四)转为企业性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少数社会公益类和农业类科研机构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但要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运营。

  (五)撤销与合并。对专业设置重复、分散的和失去科研与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或合并。

  科研机构改变管理体制后,国家、省、市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交给的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资产处理

  市属科研机构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受市国资局委托,由原主管部门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科研机构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科技型企业的,允许本单位职工集体、合伙买断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优惠20%-30%;职工参与买断的,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安置费,用于抵减买断费用。科研机构在股份制改造中,允许从净资产增量(从1995年算起并扣除国家投入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部分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作为个人股份。

  科研机构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市国资局认定,报市科委、工商局备案。科研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后,可从无形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以技术股、管理股的形式量化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其余部分量化为国有资产。技术股、管理股持股人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收益权,具体持股人员、持股数额、持股有效期限和是否允许转让、买卖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在改革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出或划出其资产,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配套政策

  科研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后,执行以下政策:

  (一)市财政对科学事业费拨款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按照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科学事业费支出结构,加大对转制科研机构实施科技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科委、财政局制定。

  (三)已经转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在分流人员中的下岗职工,视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四)从2000年起5年内,科研机构本身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以上税收政策。

  (五)科研机构在原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继续以国有划拨方式使用,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六)享受国家、省、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参加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农业科研机构享有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

  五、组织实施

  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委牵头,市体改委、计委、财政局、国资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与,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进度安排:

  (一)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于2000年7月底以前,制定出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

  (二)2000年8月底前,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将改革方案报市科委汇总;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于2000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三)改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在2000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2001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确保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