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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科发计字[1999]0609号

发布日期:1999-12-16

执行日期:1999-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四章 附则

院属各研究所、院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院重大项目(包括特别支持项目、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在广泛征求各专业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6日

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九五”院重大项目(包括特别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九五”中国科学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 院“九五”特别支持费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知识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管理意见》等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旨在通过总结评估“九五”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评价科研项目立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以进一步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促进我院“十五”科研立项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项目委托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所预定的总目标、考核目标及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四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验收范围。凡列入院的“九五”重大、特别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在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均应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验收 .如不能按时验收,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委托任务书和合同书规定的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国内外合作及学术交流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发展和客观因素影响,对项目目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验收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项目主持单位需提前一个月向院主管业务局提交申请表和全套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由承担项目的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结果报主管业务局备案;重大项目的验收,由主管业务局组织并主持,综合计划局参与;特别支持项目和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的验收,由综合计划局主持并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验收专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经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的组成。由熟悉项目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包括院外专家),院“九五”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7?人组成,由主管业务局聘任;特别支持和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9?1人组成,由综合计划局聘任;在专家的组成中,应有财会专家,以便对项目执行期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一个研究项目同时获得院“九五”重大项目、特别支持费、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的支持,按各渠道经费所订的合同指标,由综合计划局主持并会同有关业务局一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提供以下文件

  1.重大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负责人完成《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总结报告》(附件二);并填写完成财务决算(并附课题财务决算表)、成果简介、发表论著、仪器设备、课题统计、建立的中试线、综合统计等附表1?(格式见附后)。

  第十四条 在重大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根据专家意见,主管业务局对归口管理的院“九五”重大项目形成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特别支持和创新工程近期重大项目的验收结论意见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商榷形成, 主管院领导批准,以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性意见分为:A超额完成或完成;B基本完成;C未完成。A,项目超原计划指标完成或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B,基本完成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C,未完成。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况,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完成委托书或合同书中所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或填报内容不实的;

  3.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作较大调整的;

  4.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5.经财务检查,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一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者,不得再承担院的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全部材料装订成册,报有关主管业务局、综合计划局备案(一式四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验收,各研究所参照重大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执行。项目验收完成后,研究所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主管业务局(一式二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