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12-9
执行日期:1999-12-9
生效日期:2004-6-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更多海外杰出中青年学者为国服务,培养、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根据国家学科发展的需要,在批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置,实行聘任制。人选由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讲座教授奖金。
第三条 讲座教授职责为: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条 讲座教授的招聘条件为:
(1)在国外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热心为国内服务,每年能在国内讲座教授岗位上工作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至少不得少于2个月。
第五条 聘任讲座教授的学校必须具备支持其工作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学校必须指定一位或几位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与讲座教授进行合作;必须有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合作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合作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第六条 讲座教授聘期内享受讲座教授奖金。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七条 讲座教授的招聘、推荐、评审、聘任、考核的程序与时间要求参照《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讲座教授每年聘任人数为10人。
第九条 讲座教授奖金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