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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知失效

上海律师关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知失效

关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1999]135号

发布日期:1999-12-8

执行日期:2000-1-1

生效日期:2002-2-9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控制、减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近期重点治理二冲程摩托车和营运车辆的排气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对二冲程摩托车年检应加强废气排放项目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该类型车辆废气排放标准的,核发《广东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证》;不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准予行驶;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收缴行车牌证。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中山市营运车辆的废气排放达标率,督促各营运公司做好营运车辆的维修养护工作。

  四、市环保局会同公安交警、交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检,对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由市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暂扣其车辆行车牌证、道路运输证;限期治理后,到指定地点接受复检,复检合格的发还行车牌证、道路运输证;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收缴其行车牌证、道路运输证。

  五、建立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超标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到检测单位检测。对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暂扣行车牌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准予行驶。

  六、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必须由具备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承担。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检测资质的,发给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七、对机动车辆检测机构从事的机动车废气排放检测工作,市环保局应加强管理,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应每月将检测机动车废气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