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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印发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佛府[20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7-13

执行日期:2000-7-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三日

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业务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第二章 导游人员资格

  第四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公民,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佛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广东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五条 佛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导游人员进行年审。

  第六条 实习导游人员不得单独带团,只能随团实习。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章 导游活动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通过佛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广东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车辆、景区景点等的显著位置向旅游者公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导游证或未佩戴导游证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四)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