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中国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上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助学制度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助学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助学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 省教育厅

文  号:浙考委[20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7-12

执行日期:2000-7-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教委(局)、自考委(办),各助学院校:

  社会助学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助学活动的开展,对提高自考生的学习和考试质量,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督促社会助学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助学宗旨,坚持正确的助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助学质量,推动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全国考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原实施《许可证》的基础上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助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内容。

  年审内容包括助学方向与服务意识、助学条件与办学规模、队伍建设与内部管理、教育与教学以及遵纪守规等五个方面,具体项目和审核标准详见附件一(略)。

  二、年审的办法和步骤。

  凡已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全省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均需于每年的12月底前依照附件一“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年审内容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认真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登记表》,省属单位报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审核,市、县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自考委(办)、教委(教育局)审核,并报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备案。对不符合要求者,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可退回重审。对经审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省考委颁发下一年度的《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首次年审的内容为2000年6月底前的助学工作(2000年下半年的助学工作纳入2001年的年审范畴),各助学机构须于9月30日前完成书面自我总结,并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并注销《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1)在助学方向和遵纪守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2)教育和教学组织普遍混乱,考生和社会反映强烈,并经批准不改的;

  (3)连续两年未开展助学辅导活动的;

  (4)在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拒不参加年审的。

  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年审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自考委联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教育部、全国自考委备案。

  三、挂牌助学。

  为更好地宣传自学考试制度,扩大自学考试影响,促使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更趋规范,从下半年开始,对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行挂牌制,凡获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均需在校门外醒目处悬挂省教育厅、省自考委统一制作的牌子。

  目前已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全省各地助学机构的挂牌工作须在10月底前完成。今后,助学机构是否实行挂牌助学将作为年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四、各市、县教委(教育局)、自考委(办)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各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