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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律师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94号

发布日期:1999-10-28

执行日期:1999-10-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已于1985年达到了消灭血吸虫病标准。为进一步巩固我省血防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有关部门血防监测工作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根据全国血防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血防监测工作计划,负责螺情监测、人群病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处理。

  省计委:负责将血防监测巩固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原疫区中、小学校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省科委:负责把血防监测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攻关计划。

  省公安厅:负责加强原疫区治安秩序管理,做好原疫区流动人员的户籍登记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员血吸虫病监测。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解决的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督促原疫区各级财政落实解决血防监测经费。

  省农业厅:根据省血防监测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结合农业生产及种养业生产开展原疫区钉螺孳生地整治,负责原疫区动物血防监测和外来血吸虫病畜的检疫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将血防水利工程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一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和给予支持,并对工程的实施加强管理、检查、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