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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科发办字[1999]0519号

发布日期:1999-10-26

执行日期:2000-1-1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及从事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强我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院办公厅和新闻办公室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更好地调动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及从事信息与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强全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设立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奖,院办公厅和新闻办公室每年对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在该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注重报送政务信息的质量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效果;

  2、公开、公平、择优;

  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重视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成立对外宣传与政务信息领导小组,并把信息与宣传工作明确地列入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责成该部六负责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与宣传网络队伍。

  2、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健全。能够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有落实,督促和检查措施。

  3、能较全面及时地上报本单位有关信息,报送信息质量较高;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时效性较强;无重大信息迟报漏报和失实、泄密现象。

  4、能积极地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多、影响大。努力扩大我院在社会上影响,树立我院良好形象。

  第五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及条件

  1、先进工作者一般应从先进单位的对外宣传与政务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机构负责人、专兼职信息员中产生。

  2、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机构负责人重视信息与宣传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注意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调动信息与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能够积极组织本单位信息与宣传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信息员应热爱信息与宣传工作,有较强的信息与宣传意识和责任心,收集、加工、通报信息数量多,传送快,质量高,撰写的宣传材料影响大,被采用率高。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院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由院办公厅和院新闻办公室联合进行。

  2、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1至4项的院属各单位,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当年度(上年11月1日—当年10月31日)信息与宣传工作总结,全年报送的信息、被新闻媒体采用情况的清单和推荐的信息与宣传先进工作者的简短介绍。京外有分院的单位报送各分院,由分院根据评选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报送院办公厅信息处,无分院单位和京区各单位直接报送至院办公厅信息处。逾期未报者将被视为放弃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3、院办公厅和新闻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计分办法计分,确定总分位于前列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4、根据推荐材料,在先进单位中评审确定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工作者。对所在单位未被评为先进的信息宣传人员,如确系工作业绩突出,亦可审报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生效。

  5、院机关各部门考核评比由办公厅根据上述规定组织进行。

  第七条 计分办法

  由院办公厅和院新闻办公室对各单位被采用的信息、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汇总并计分,计分办法如下:

  1、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院办公厅根据采用情况按以下办法计分:

  被院网主页采用发布的动态信息,每条计2分;

  被《中国科学院简报》采用的信息,计4分;

  被《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计6分;

  被《内情》、《领导参阅材料》采用的内部信息,计8分;

  被选用报送中办,国办的重大信息,计10分。

  2、各单位被新闻媒体发表的宣传材料,院新闻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清单,在核实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计分: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一般性消息报道每条计1分,综合治理新闻报道每条计2分,专题新闻报道(含专访、通讯、专题评论等)每条计3分;

  广播、电视实况录播、转播,报纸、杂志发表长篇通讯(一般在2000字及其以上)每条计5分;

  文献记录片等大型电影、电视或广播专题每部计10分。

  计分时,中央媒体与地方媒体将按不同的统计权重计分;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将按不同的统计权重计分。

  3、所报信息或新闻报道遇下列情况,可加分:

  得到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计10分;

  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0分。

  第八条 表彰与奖励

  1、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评选各不超过30个。

  2、凡获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将由院办公厅和院新闻办公室联合行文,在院内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

  3、对获奖的先进工作者,院办公厅和新闻办公室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其业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院办公厅和院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及表彰办法(试行)》(科发办字[1995]0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