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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律师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10-22

执行日期:1999-10-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

城市绿化是城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对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推动我市创建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启用"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徐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徐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指标必须符合《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园林局审核。凡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凭加盖的"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没有"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任何建设项目没有加盖"徐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即开工建设的,由市园林局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市园林局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市园林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徐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局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园林局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园林局依法处罚。

七、市建委、园林、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绿化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县(市)、贾汪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