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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律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市[1999]290号

发布日期:1999-9-20

执行日期:1999-9-20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管市〔199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能否获得药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以及其资格认定,由外贸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国内药品经营业务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准,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药品出口主要以输入国要求为准,只要输入国没有特殊的要求,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宏观经济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予支持。

  三、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规定组织完成,药品贴签、包装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从事该项药品生产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