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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上海律师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文  号:浙教人[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9-19

执行日期:1999-9-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评选奖励的重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适当照顾办学条件艰苦的地区和学校;

  (二)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确保质量,把真正优秀的人选选拔出来;

  (三)广泛宣传发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选推荐;

  (四)坚持属地管理,统一开展评选奖励活动,调动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条 奖励项目。

  省教委设立的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奖励项目为:“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省教委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功勋教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

  “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和“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评选奖励范围,包括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

  “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评选奖励范围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青年教师;

  “浙江省功勋教师”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遴选。

  第六条 “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教育系统教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以内,其中“浙江省优秀教师”的比例应占奖励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

  “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二左右;

  “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五左右;

  “浙江省功勋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5人左右。

  第七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奖励项目的评选在三年周期内交替进行,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八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取得显著成绩;

  4.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深入,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二)“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品德高尚;

  2.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勇于探索,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表形象。

  (三)“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热爱班主任工作,担任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认真履行《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和《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班主任职责;

  3.工作责任心强,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

  (四)“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教学工作,教龄满五年。教学基本功扎实,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讲授正确,条理清楚,板书工整,语言清晰、生动,所教学科合格率、优秀率高,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3.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努力进行教改实践和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第九条 “浙江省功勋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书育人,在学科教学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成绩卓著,在教育界有很高的声望;

  (四)治学严谨,学术和科研水平独树一帜,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于全国的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条 评选奖励“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的工作,由省教委统一组织领导,各市(地)教委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奖励“浙江省功勋教师”的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地)教委或省级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报省教委批准,“浙江省功勋教师”称号获得者由评选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他已丧失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