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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

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79号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8-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方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我省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单位或企业的科技人员可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经省或广州、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列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及国家级和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科技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择优扶持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经省科委核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四)经省外经贸委批准的执行技术进出口项目下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

  (五)省直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

  上述科研单位或企业的科技人员同时符合若干条件的,只按其中之一办理,凭符合相应条件的有效批件复印件办理报批手续;由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省(市)外事主管部门取消其办证资格。

  二、出国(境)执行经贸任务的审批简化办法。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本企业科技人员办理3—5人的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港澳地区、非建交国家及热点敏感国家除外)。

  执行《广东省技术出口重点计划项目》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可凭省科委的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省外经贸委的合同审批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持一年有效的任务批件,每次出国不再审批,只办签证,发证机关凭有效批件和派出单位的证明材料予以受理。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该批件即行失效,由原单位及时通知省(市)外事办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本企业科技人员办理1—2人5个月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且不挤占该企业其他人员的指标。此类证件指标由省外事办每季度统一向省人民政府专项申请。

  (三)经省外经贸委批准的执行技术进出口项目下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赴港澳从事经贸活动,可根据项目合同期限要求办理3—5人临时性的3个月两次或5个月多次赴港澳证件,项目结束后由省(市)外事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件。

  三、出国(境)执行非经济性任务的审批简化办法。

  科技人员执行非经济性出访任务,即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等,前往非敏感国家和地区、参加不涉及敏感或政治性问题的学术活动的,可优先办理。

  四、报批程序简化办法。

  (一)省科委所属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省直科研机构派员参加省科委组织并负责带队的科技性出展和考察,其出国(境)手续由省科委审批;

  其他省直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出国(境),可由该机构直接向省外事办申报,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国(境)执行本企业商务的,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外事办申请,由省或广州、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外事办审批。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符合本通知条件的省直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国(境),直接向省外事办申报,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地方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国(境),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外事办申报,由各地级以上市外事办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无需通过镇、县(区)逐级上报。

  (四)上述科研单位或企业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出国(境),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报批。

  五、报批材料简化办法。

  (一)符合本通知条件的科技人员申报出访,在申报材料完备、审批部门不必再上报或无须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各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二)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出国(境),由报批单位提供其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法人代表担保书及企业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三)在粤工作的外省科技人员出国(境),由报批单位提供其暂住证、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法人代表担保书或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保书等,并参照本省内科技人员的报批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