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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政办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8-23

执行日期:1999-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关系到跨世纪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4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由省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妇联组成。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兼职委员实行定期研究汇报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每年召集两次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生育领域中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协调和项目审理,并扶持相关高科技产业;负责安排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计划生育科技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科技计划之中;扶持重大计划生育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项目,指导省级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支持人口科学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并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纳入计划生育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财政状况以及中央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费及有关专项经费;制定有关计划生育事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配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管理的监督工作。

  省劳动厅:负责拟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流动人口的用工手续,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

  省农业厅: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结合起来,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致富;指导各地落实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

  省卫生厅: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治疗,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人口形势、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指导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育龄流动人口,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核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办理育龄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育龄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妇联: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生晚育,少生优育。

  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党中央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世纪奋斗目标,为辽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