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函322号
发布日期:1999-7-26
执行日期:1999-7-26
生效日期:2003-2-20
内蒙古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问题的请示》(内地发〔1999〕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中明确规定“组织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是国土资源部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关于地质环境司的职能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从而对古生物化石在立法、认定、保护和管理上统一起来。
二、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有违法行为的,可参照《国家法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处罚。但其作为重要的地质遗迹,仍是我部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