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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查禁法轮大法法轮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上海律师文化部关于查禁法轮大法法轮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查禁法轮大法(法轮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  号:文明电[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7-23

执行日期:1999-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甘肃、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电厅(局):

  按照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通告精神,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内容的音像制品,均属非法音像制品,必须予以查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对音像市场进行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出租、放映宣扬法轮大法的音像制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收缴和销毁,并依法对经营者予以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或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