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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上海律师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组部

文  号:组通字[1999]40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5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对离休老同志的关怀,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三、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上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报我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