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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的批复

上海律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的批复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的批复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医考委发[1999]第2号

发布日期:1999-7-16

执行日期:1999-7-16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你中心卫医考函发[1999]第23号收悉,经研究,请按核定后的名称及代码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名称及代码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及代码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及代码编制说明

  1.考试类别代码长度共2位。

  2.第1位是考试类别代码:

  临床为1;

  口腔为2;

  公共卫生为3;

  中医师为5;

  蒙医为6;

  藏医为7;

  维医为8;

  中西医为9.

  3.第2位是考生级别类别编代码:

  具有规定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1;

  具有规定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2;

  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3;

  师承或确有专长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的代码为4.

  (师承和确有专长为中医类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