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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上海律师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发文单位: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  号:苏计生委[1999]65号

发布日期:1999-7-15

执行日期:1999-7-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

  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已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去年的24个试点镇扩大到382个,2000年将全面推开。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形势,便于各地及时解决户改中计划生育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经批准由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已生育过一孩的夫妇,自办理城镇户口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生育政策。

  二、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妇,在办理小城镇户口之前按农业户口性质批准照顾生育并领取了生育证,在办理城镇户口时已怀孕的,应允许其生育;在办理城镇户口时未怀孕的,生育证废止。

  三、新生婴儿入户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后,人口出生实行按户籍统计原则,即新生婴儿在其入户地统计。夫妻中一方为我省常住户口,一方户口在外省(市),其新生婴儿入户在我省的列入我省统计。

  四、独生子女家庭在其子女入户的县(市、区)计生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

  五、根据省政府1998年12月29日第21次常务会议关于《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要“根据新的户口管理政策作相应调整”的决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7号),对符合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对象的入户问题,不再以“凡1985年9月5日后发生的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夫妻及其子女是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加以限制。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层人口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预测下一年度人口出生人数时,要充分考虑到本地跨地区婚姻夫妻生育安排的情况,保证他们能按政策生育,维护其生育权利。夫妻常住户口不在同一地(乡镇、街道)的,由夫妻共同生活的常住地、在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出具婚育证明的基础上安排生育计划。结婚后夫妻均外出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生育计划。以上意见,希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