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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设[1999]176号

发布日期:1999-7-11

执行日期:1999-7-11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因此,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一直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当前,勘察设计的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质量意识淡漠、市场行为不规范、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某些工程质量事故就与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有关。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其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勘察设计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是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勘察设计单位要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质量体系,实施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并应在认真落实质量保证制度的同时不断提出巩固、完善和提高的新目标,以不断完善本单位的质量体系。

  三、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和成果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测绘;地震等勘察资料的质量。对原始资料收集要强化过程控制,关键部位应有技术负责人监督管理并签署质量责任文件,以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勘察报告应按规定签字盖章。为满足设计的要求,勘察纲要的编制、勘察成果的评定也可邀请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参与;重要(特殊)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聘请其他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进行评审。

  设计单位要强化程序控制,一套完整的设计应经过严格的技术质量校核,设计和审核人员都应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勘察单位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参加与地基有关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应参加设计文件交底、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与工程重要部位的验收(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重要(特殊)工程应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为保证施工中贯彻设计意图,提倡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对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设计单位及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五、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设计的依据性文件、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各级校审记录、设计修改、有关主要技术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函件等应归档齐全。

  六、市场行为不规范是影响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规范其市场行为,不准超越资质证书等级和范围承接业务;不准接受无证单位挂靠,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准采用、推荐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准设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将自己的印章、证书转借或出售他人。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各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体勘察设计人员学习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尤其是新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使勘察设计人员能够熟悉并正确使用。同时要采取措施鼓励勘察设计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勘察设计人员熟悉质量管理法规,了解自己应负的责任,加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自觉强化质量意识,把好质量关。

  八、积极推行勘察设计的技术咨询工作。按照自愿有偿、内行咨询内行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勘察设计的咨询服务,对受委托项目的勘察纲要、成果报告、工艺流程或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和优化。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市政工程等提倡开展勘察设计方案的技术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组建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为业主的项目实施提供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依靠专家系统的技术、智力和工程经验为项目管理服务,提高项目投资的综合效益。

  从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咨询成果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九、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申请质量体系认证。负责质量体系咨询与认证的机构要分开,咨询与认证工作要客观公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在质量认证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甚至花钱买证。认证机构应对被认证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负相应责任。

  十、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的合理取费和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对于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压缩勘察设计周期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资质审批和动态管理,以保证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具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十二、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对于工程设计中涉及公众利益、结构安全性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要逐步开展政府的设计审查工作,即由政府设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查或认定授权有资格的、权威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建设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单位的资格动态管理挂钩,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的批评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十四、要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要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鉴定专家委员会并批准一批事故鉴定机构,为处理质量纠纷和判定质量事故的责任提供客观、公正和权威的技术认定。

  十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以增加勘察设计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形成制度。

  十六、为切实抓好勘察设计的质量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配备必要的专门从事勘察设计管理的人员或机构,要把质量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法规,严格执法,严格监督,以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