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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上海律师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通[2000]270号

发布日期:2000-6-6

执行日期:2000-7-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总署决定对保税区内经批准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设立专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有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三)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四)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海关对上述货物不征收缓税利息。

  三、上述货物(包括减免税的)通关时,企业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有关《登记手册》编号。

  四、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调整了有关数据,请各关按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TRADE—MO.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TRADE.TXT《贸易方式代码表》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解决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制成品转内销货物的通关问题,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请有关报关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本公告规定填制有关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公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