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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6-9

执行日期:1999-6-9

生效日期:1900-1-1

  1996年以来,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公开招募和定期轮换的方式,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招募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派遣到贫困地区开展基础教育、师资培训等志愿服务工作,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青年在实践中锻炼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就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有关政策联合发文(中青联发〔1998〕28号),为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青年志愿者在工龄、教龄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保障。为了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根据中央领导指示,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从1999年开始,共同组织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招募工作招募工作由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积极配合,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方式,招募以下人员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

  1.在全国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教育专业中招募具有较高师范教育水平的教师到扶贫接力计划受援点培训、轮训乡村教师,时间为半年到1年。

  2.在发达地区中小学校招募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时间为1-2年。

  3.从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大学本科生中招募志愿者组成研究生支教团,参加扶贫接力计划。

  青年志愿者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采取定期轮换的方式,即服务期满后,由下一批志愿者接替。

  二、实施范围受援地区原则上从国定贫困县中选定。派遣青年志愿者以就近就便为原则,以支援本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为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以援助对口扶贫省(区、市)为主。

  各地可视情况开设扶贫接力计划支教项目,也可将招募青年志愿者列入本地已实施的扶贫接力计划项目的招募计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与扶贫接力计划受援地或受援学校结对支援、对口帮扶,同时在本校对扶贫接力计划受援地教师进行培训。

  三、组织管理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具体工作由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应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政策保障1.志愿者参加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视同下基层锻炼,服务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往返受援地和原单位所在地的探亲交通费由原单位承担。

  2.实施项目的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原单位提供大病医疗保险。

  3.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均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年,党团关系转至受援单位,人事关系、档案、户口保留在原学校。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保险、探亲交通费由招募单位提供。

  4.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有关高校吸收参加扶贫接力计划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志愿者进行专续本、本升研的学习深造。

  5.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根据志愿者派出情况,向各受援地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匹配一定的工作经费。

  6.团中央、教育部将对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及志愿者派出单位进行表彰,各级团组织和教育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做好对志愿者及志愿者派出单位的表彰工作。

  五、资金募集和管理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所需资金主要采取社会募集的方法解决。社会募集的资金须汇入省级(副省级城市)以上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定的银行帐号,建立支教基金,并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划拨。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尊重捐助者的意愿,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是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各地团组织和教育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2.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要认真研究贫困地区的服务需求,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选派志愿者要坚持自愿原则,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严格审核。要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社会宣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动员更多的社会成员参加和支持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有效地扩大这项工作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