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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海律师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

文  号:沪价房[1999]第166号

发布日期:1999-6-8

执行日期:1999-6-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明确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重申、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入住时可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和标准:

  (一)物业维修基金

  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的物业维修基金,应按本市公有住房成本价的一定比例,由住宅购买人、出售人共同设立。计收比例:不带电梯设备的,分别按成本价的2%和3%计收;带有电梯设备的,分别按成本价的3%和4%计收。成本价现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

  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外销商品住宅的物业维修基金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

  (二)电度表保证金

  按单相表每表80元或三相表每表25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电度表保证金,并出具市供电部门的专用收据。

  (三)有线电视初装费

  按市区每户(终端)240元、市郊城镇每户330元、郊县农村每户48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并出具有线台专用收据。

  (四)建筑垃圾清运费

  按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向准备装修居室的业主或使用人以及老住户收取。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或环卫部门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给业主或使用人的《入住须知》、《住宅使用手册》等,不得收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对施工人员予以登记管理并发放小区出入证件等,收费不超过每人10元。

  四、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并垫付了资金加装防盗分户门、电控总门等设施的,按成本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交付的,此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

  五、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差价换房的入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

  六、在差价换房或单位分房、配房过程中发生房屋空关,空关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或公房租金按同期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计收。对同一时段的管理费或租金,不得重复收取。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单位委托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应按本通知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入住时一次性收费及日常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楼盘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局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并按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