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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律师关于浙江省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2000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文  号:浙教成[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6-2

执行日期:2000-6-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各试点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制定我省2000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生学校、专业和招生计划

  经我厅浙教成[2000]17号文件核准,同意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校方可组织招生。各校招生专业限定在文件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试点学校、专业及招生计划数见附表(略))。

  二、报名条件

  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参加近三年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100分以上者;

  2.参加近三年全国成人高校或成人高职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上者;

  3.参加近三年全省对口招收普通高职班的文化课及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上者;

  4.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中毕业生(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限报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

  三、招生办法

  2000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采取在我厅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各市(地)教委成教科(处)负责设立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集中报名点,各招生学校在集中报名点设摊并组织报名工作。允许学校自设报名点,但须征得当地教委同意。全省集中报名时间定为7月25日至31日。

  各招生学校可同时在本校内设立招生报名点,学校自设报名点的招生报名时间由各校自行安排,各校招生工作必须在8月31日前结束。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报名点报名,也可向各地教委组织的集中报名点报名。办理报名手续时,学员须向学校交纳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8]329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费20元。考生须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报名登记表》,交验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以及有关免试证明材料(高考成绩单等),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录取

  上述符合报名条件的4类人员中,前3类人员报名,不再进行入学考试,由试点学校根据我厅批准的专业以及规定的招生政策,由学校择优录取。

  对第4类人员报名,试点学校可结合生源情况和入学质量要求自主决定进行入学资格考试,并确定是否录取。

  我厅于9月1日至9月5日办理招生录取备案审批手续。录取名单由学校填报《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新生录取名册表》,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准予备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8]329号文件规定,学校应按每位新生30元向我厅交纳新生录取费。

  五、其他事项

  1.关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条件标准,学校可参照《浙江省200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文办理。

  2.按浙教计[1998]82号、浙价费[1998]200号、浙财综[1998]76号文件的规定,民办高校收费实行备案制,由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制定,在招生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按学年制定并收取,收费项目除学费和住宿费两项外不得再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且公布后本年度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3.在招生报名期间,各市(地)教委成教部门应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尽可能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优良服务。由于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试点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扩大宣传,并认真落实招生有关的各项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

  4.招生过程中试点学校应严格招生纪律,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设专业和扩大招生范围,并严格按教育部、我厅规定的政策进行宣传并组织招生,招生广告及简章须经我厅审批后方可刊播。若发现违反招生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其参加试点的资格。

  各试点学校可在不违背教育部、我厅有关文件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招生简章,以利工作。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