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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事局

文  号:津人录[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5-13

执行日期:1999-5-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6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4、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组织纪律性;

  能,主要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运用与发挥;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等情况。

  第八条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热爱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勤奋敬业,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九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触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或本人虽已改正错误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者;

  6、有失职行为者;

  7、思想作风不端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按规定属于回避范围者;

  9、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考核内容并提出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前,考核领导小组应对下设的考核小组成员统一进行培训,使其明确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先与考生本人谈话,由考生介绍自己的情况。然后深入考生原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的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认真考核。考生无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应在对考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意见等。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考核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连同考生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被录用的考生,其录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