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财企一[1999]47号
发布日期:1999-5-12
执行日期:1999-5-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津政办发[1999]12号),设立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为了保证该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资金")是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和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及吸引人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1999年和2000年(2001年及其以后另定)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用于购买高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对所借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转让费用和自行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对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对引进急需关键技术人才所提供的生活和办公设施,给予部分资金补助。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先进,具有创新性,产品技术性能相对稳对,工艺技术成熟,可进行批量生产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经济效益条件:投资回报率一般要在20%以上;
(三)市场条件:能够迅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具有一定快速增长的市场潜能,产品成本、功能、质量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四)资信条件: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信水平,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经营者有较好的信誉,企业的机制较好。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机构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实施办公室")是"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立项审查、资金计划安排、预审评估、审批、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统一负责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科技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规划实施办公室"申报使用"科技发展资金",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包括项目鉴定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同时,根据申报的不同资助方式,另附报所需相关材料。
(二)"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对上述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评估工作,并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使用有关资金。
(三)市财政局按有关计划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按申报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向"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定期对已审批项目进行分析、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进行非法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经费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依据有关财政法规追究项目法人及当事人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