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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律师内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内科发信字[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5-7

执行日期:1999-5-7

生效日期:1900-1-1

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各用户单位:

  现将《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安全厅关于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1、成立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责任制。

  领导小组组长:乌兰巴特尔(内蒙古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成员:

  额尔敦(内蒙古科委办公室主任)

  李增建(内蒙古科委综合计划处处长)

  赵翔茹(内蒙古科委条财处处长)

  王升亮(内蒙古计算机应用研究院院长)

  汪立勤(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

  刘恒斌(内蒙古科委综合计划处处长)

  2、成立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网络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数据、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刘恒斌(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

  成员:

  于 晓(内蒙古计算机应用研究院网络室副主任)

  田 锐(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网络室主任)

  李 梅(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数据库发展部主任)

  王晓瑾(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数据库发展部主任)

  3、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具有双重的组织联系:一是接受和配合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二是负责对本网络下级互联单位(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指导。

  4、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充,并逐一进行落实。其中包括:

  (1)机房和设备均设专人进行管理,专管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有损信息网的现象发生;

  (2)除技术或不可预见性事故发生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删改系统文件,更不允许随意格式化硬盘的危险操作,要经常进行安全和防病毒的检查,严格禁止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在网上运行;

  (3)建立计算机案件报告制度,对入网用户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如有计算机犯罪的案件发生,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侦破。

  5、广泛开展计算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对从事计算机应用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6、严禁利用计算机传播和浏览有伤国情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以上规定适合于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及相关网站。各级网站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规定

  为了确保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就内蒙古科技信息网关于国际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1、凡与国际互联网业务有关的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网点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源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关损害国家利益、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治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一经发现报请有关单位严加查处。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或盗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生。

  4、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道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5、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建立登记注册备案制度。

  6、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共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和禁止使用网络中有损国家、政府形象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地址、目录。

  8、本网的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填写用户备案表。并在开通使用三十日之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规定适合于内蒙古科技信息网所有互联和接入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望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