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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上海律师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安[1999]87号

发布日期:1999-4-7

执行日期:1999-4-7

生效日期:1900-1-1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将我省禁毒缴获的罂粟壳纳入国家计划的请示”(云医药管联发[1999]第 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省禁毒缴获罂粟壳的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早有明确意见,即: “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一律销毁”。1998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罗干国务委员再次批示:“凡收缴的各类毒品原则上都要立即销毁”。

  如果将禁毒缴获罂粟壳转入药用,(一)违背国务院领导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势必引发“每年各地铲除的非法种植的罂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三)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将毒品转入药用的先例,如照此办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国际形象。

  为此,我局意见:

  一、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你办应当严格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决定禁毒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

  二、现已收缴的罂粟壳应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后方可决定此批罂粟壳的处理意见。

  三、凡收缴毒资必须上缴国库,不得转卖、留用,以非法获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