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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律师关于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文  号:环发[1999]77号

发布日期:1999-3-30

执行日期:1999-3-30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限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设定问题的请示》(鲁环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1998年6月23日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据九届人大立法安排,人大常委会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将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你局在起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对有关环境处罚条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并参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中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