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上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注[1999]70号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收审。涉及新药、仿制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仍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领取有关证书、批件也请持相关证明到药品注册司办理。药品注册司收审、发证对外办公时间暂定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东侧二楼,电话:(010)68313344-2206,220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