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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交警中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上海律师对关于交警中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交警中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交管[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2-2

执行日期:1999-2-2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交警中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浙公法(199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第八十六条 的规定,除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可以裁决,予以行政处罚。该条第二款“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规定中的交通警察队是指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中队(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