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对象应该是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呢,还是甲方?乙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对象应该是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呢,还是甲方?甲方97年将房子卖给乙方,2004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方收了乙方全额卖房钱1万元。2011年3月甲方悔卖以妻为原告,以妻不知为由起诉乙方,要求法院判协议无效,返回房屋。乙方答辩:协议有效,甲方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甲方超过诉讼时为由驳回起诉请求。甲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乙方持二审判决书单方到房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部门以甲方未来人为由不受理,而《房屋登记办办法》中规定单方可以凭法律文书获得权利办理,法院也说可以凭二审判决书办理过户登记。那乙方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执行的对象应该是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呢,还是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