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于2002年10月1曰进入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工作,2008年3月30号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一年。2009年再续签合同又为一年,2010年3月30号则合同期满。公司要求不续签,同意将两个半月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赔偿是否合理?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于2002年10月1曰进入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工作,2008年3月30号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一年。2009年再续签合同又为一年,2010年3月30号则合同期满。公司要求不续签,同意将两个半月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赔偿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