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的呐喊-希望法律进步保护医疗事故的受害者7年前孩子出生产伤,血肿巨大10乘以10厘米,孩子在事故医院时卫生局出面让医院治疗孩子脑伤,后需转院,事故医院拿出8000元,逼我写成借条形式,后转院治疗!在新医院治疗到一岁,共花费5万元。孩子半岁时,我上诉法院索赔孩子出生后6个月内的费用!至今历经6年,武汉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现在法官让孩子做鉴定判断损害后果,我不明白的是1即使我做追加申请,我要索赔的也仅孩子一岁左右的医疗费用,没索赔未来的,为何非要做鉴定确认损害后果2为什么这个鉴定费用让我们本来就弱小的受害方承担3孩子有抽动症注意力不集中情况!如果鉴定孩子没有太大事,法官说:不是残疾就没有住院一年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赔偿对吗?4我们有医院承认自己有责任的录音,医院也没有举证倒置,为何赔偿非要按照鉴定机构的30%的比例来5事故医院可以把那8000元,拿到这个案件中找我追要吗?6我如果能让武汉鉴定出具新的因果关系比例更大的鉴定书,我找法院再追要费用还行吗?判决书下发后我能追要吗?有时效吗?期盼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