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近10年后,被单位清退,应获哪些补偿律师:您好!我从2002年10月起,在A公司从事文印工作,因为工资太低,曾于2003年1月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后因单位领导劝说,工作至今(2012年2月)。现在A公司的上级公司要求不再设立文印岗位,A公司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务用公关系,请问我能主张哪些补偿。另外说明:1、2005年11月,A公司为避免劳务纠分,将我纳入第三方公司(融诚公司)管理;未作补偿;2007年12月底,A公司为了进一步理清与我的劳务关系,重新将我拿入另一家劳务公司(融汇公司)管理,并以3000元作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007年以前没有为我缴纳五险一金。3、2009年以前,加班时间非常多,经常加班到晚上一、两点,甚至通宵,周未也经常加班,并且从未休过年休假。4、第二次与融汇公司续签订劳动是2010年1月1日,到期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A公司2012年2月10日向我提出清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