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张**于2010年11月申请法院执行公司工伤仲裁赔款,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杨**在2006年成立一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注册资本10万),2008年将公司资产卖与李**,李**又于2009年卖与周**(公司一直未变更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年检)。2010年2月,张**在该公司上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仲裁由公司赔偿4万(公司缺席、仲裁书列杨开为法定代表人),周毅在2010年8月将公司资产卖与周均。2010年10月公司因自成立一直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法院称不能执行,对不?张**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