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两套铁路房产法律上该如何分割?计算公试是怎样的?尊敬的律师:一、第一套铁路房屋,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属于铁路局内部经济适用房,面积65.23平方米加杂货房3.6平方米。该房屋是98年11月交我使用。持证人是我本人:陆通权的名字。该房屋带有铁路内部福利性质。产权证名为:“住房所有权证”女方无工作,该房屋是婚后我个人向家人借款部分自己出资部分购买。当时总购房款为44775.26元。二、另一套铁路房屋位于南宁市,该房属于南宁铁路局铁路内部的市场运作房,带有铁路职工福利性质,非商品房,面积120平方米,于2010年11月交了首期款10万元,购房总价款为31.82万元,该房屋是我个人公积金贷款21.8万元,共贷20年,我于2011年7月开始还贷每月是我个人还贷1408.26元,且每年每月的还款数随中国人民央行的政策所定的利率变化而变化,如2011年7月到12月间我个人月还款为1408.26元而2012年1月起目前月还款为1426元。当时去银行办理抵压贷款时是夫妻两共同签字。三、共同债务1、以夫妻两名字向他人借款5万元,男女双方均以签字用于购买南宁市铁路宁铁馨苑小区的房屋时交的首期款。同时向我大姐借款1万元。2、我父亲因病重,本人特向大姐夫借款4万元用于紧急医治,借条是我个人签字,当时来不及同老婆商量借款此事,但过后以对她说明。3、婚后向我大姐及二姐共借款4万元用于当时购买柳州市柳南区东站三区的房屋及装修。四、问题1、因南宁的房屋目前是我个人供房贷,是我个人公积金贷款,是铁路内部市场运作房带有职工福利性质非商品房(女方非铁路职工),且还没有得到产权证,请问女方有权分割该房屋吗?若有,法律上该如何分割?2、柳州东站三区的房屋,女方有权分割吗?若有,法律上该如何分割?3、以上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在法律上该如何划分?4、夫妻两共育有一女儿,而女方无职业,我女儿(12岁)是否有权选择跟哪方生活?我可否有权要求女儿跟随我生活及监护权归我?5、对于小孩的扶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每月应支付多少?6、我在单位的个人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