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大众律师解读职工自愿不缴社保承诺是否有效内容文字版▄
一、不缴社保原因。在实践中,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用人单位也乐见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保险,毕竟这也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支出,于是两方一拍即合。
出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聪明的用人单位还会要求劳动者写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
但是,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开心了,就会拿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说事,那么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是否有效呢?来看一个最新的案例判决情况吧!
二、有关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3日,王某某进入魏桥公司处工作。2017年9月10日,魏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一份,载明: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
王某某在该通知的被通知人处签字捺印。同日,王某某向魏桥公司出具《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一份,载明: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王某某以魏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由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某仲裁申请。 仲裁未获支持后,王某某又起诉至法院。 202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魏桥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问题。
本案中,王某某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再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