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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院刚判决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非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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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总结。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二、裁判要点。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三、高院判例。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李四与王五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陈六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陈六一人出具,没有张三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陈六与张三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李四与王五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张三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张三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鉴于以上分析,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张三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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