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标的物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容易造成忽视。比如就拿本人代理过的手机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说,同是手机产品却具有不同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 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供应的手机规格型号出现了合同中所未作约定供应的规格型号,虽然这是需方事后作要求的,但因为在合同中未作体现,供方也未与需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双方起争议时,需方不仅不认可价格,而且还倒打一耙认为供方企业供应的手机产品规格型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因为未约定商品品牌,以价低的产品代替质好价高的品牌产品等等情况。因为诸如在产品的名称、品牌、商标、等级、数量等等方面因为约定不明起而纷争的事例还是比较常见。 律师建议: 如是产品或货物,应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单价等等信息作出明确的描述约定;如果是车辆,则应详细描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编号等等信息,如是不动产,则要详细描述具体的坐落位置等信息,以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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