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次,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恋爱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婚姻自由与人身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常见问题。本罪的认定 1. 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一般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 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为造成既成事实,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拘禁于自己家中,强行与之性交的,成立想象竞合,应按强奸罪的法定刑处罚。女方与男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自己家中甚至强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本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其中的“被害人”应限于受到暴力干涉的被害人,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父亲甲以暴力干涉儿子乙与丙女结婚事宜(未对丙女实施暴力),丙女因此而自杀的,对甲不应适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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