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复议法第12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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