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15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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